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社发〔2019〕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选树典型,发挥拔尖领军留学回国人员示范带动作用,充分激发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建设规模更加宏大的留学回国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和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省政府设立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为规范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201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8日
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省政府设立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通过选树典型,发挥拔尖领军留学回国人员示范带动作用,充分激发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建设规模更加宏大的留学回国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和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为规范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201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承办。
第三条 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评选表彰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名先进个人。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评选面向在省内单位全职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评选按有关表彰奖励规定执行。已获得国家或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项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评选。
第五条 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评选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以及重要产业领域,重点面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农业生产一线等领域和专业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贡献度高、领军作用突出的留学回国拔尖人才。
第六条 参加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评选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个人失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境)留学1年(含)以上,回国后在江苏全职工作两年以上;
(三)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
第七条 申报江苏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奖的人员近五年须在相应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具有典型示范效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自主创(领)办企业的领军型科技企业家,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产业化成效显著。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领域,实现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经济效益显著。
(三)在自然学科研究领域,取得开创性成果、科学价值重大,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四)在医疗卫生领域,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发明专利或填补国内空白临床技术。或长期工作在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五)在工农业领域,长期工作在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方面取得了突出业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六)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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