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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政规发〔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4号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财政、物价、税务、住建等部门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合称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单位按照上年末在职职工(含临时用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人数计收,每人每月五元。上年度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单位,当年不缴纳。

(二)建筑施工(含安装、装饰装修)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万分之六标准计收,每万元收取六元。

(三)部队、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院、公园、车站码头、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及住宿、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照相、洗浴等行业单位,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每吨一百三十元;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每吨一百元;生活垃圾日产生量不足十五公斤的,每月四十元,其中摊点按照摊位,每个摊位每月三十元。

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缴纳后,凭有关缴费凭证,在计收本项费用时予以扣减。

(四)个人按户计收,每户每月五元。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或者按年计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列部门收取,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财政部门代收。

(三)建筑施工(含安装、装饰装修)单位由住建部门在其办理建筑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