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发〔2007〕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实现我市“十一五”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总体目标,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传承前人创业精神,推动无锡工商名城和文化名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概念与对象
第一条 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工业遗产是最具地域特色和个性的历史文化资源,是无锡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 工业遗产内容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有厂房、仓库、码头、桥梁、故居及办公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有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非物质遗产有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等相关的工业文化形态。
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
第三条 普查要制定普查计划,制作登记表格,绘制调查地图。
第四条 工业遗产普查重点为:
(1)解放前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2)解放后50年代的工商业企业;
(3)改革开放期间的乡镇企业。
第五条 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普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普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要将普查到的工业遗产完备的外观特征和遗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
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七条 工业遗产的普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城市改造、“退城进园”和农村“三集中”过程中发现符合规定标准的工业遗产,有关方面应及时向市文化、规划部门报告,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认定与程序
第八条 评估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工业遗产:
(1)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性等特点。
(2)同一时期内,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排序前五位或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开办最早,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布局或建筑结构完整,并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4)与无锡著名民族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第九条 工业遗产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监管企业根据普查情况,汇编登记资料;
(2)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文化、规划、建设、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认定的标准,提出评估意见;
(3)文化、规划、建设、档案等行政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工业遗产目录;
(4)确定的工业遗产目录报市政府审核公布。工业遗产目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5)列入目录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标准,分别报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工业遗产采取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挖掘工业遗产的现实价值,既要注重与城市整体脉络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工业遗产保护性利用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实现功能置换,改建为专业博物馆、主题文化公园、社区历史陈列馆、文化艺术创意中心等,或作原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对工业遗产按照“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