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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体制的意见》(苏办〔200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范围及对象:苏州市市区凡有离休干部的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

第三条  建立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离休干部医疗基金以上年离休干部实际人均医疗费用发生额为基数,考虑年龄等变化因素,按一定增长比例确定人均筹资标准,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年初公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标准缴纳。2002年度筹资标准为人均16000元,其中企业单位按人均9000元缴纳,差额部分由财政部门支持解决。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的征缴办法。

(一)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和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分别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征收,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主管局(公司)负责缴纳;主管局(公司)仍难以解决的,应分别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归属的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补助解决,以确保离休干部享受医疗统筹待遇。

(三)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如发生超支,超支部分实行财政兜底,由离休干部所属的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实补足。

第五条  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根据离休干部人数,按企业每人每年10000元、事业单位每人每年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提5年的离休干部医疗基金,从国有(集体)资产中剥离后,一次性缴至市社保中心。今后单位不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基金。

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时,应优先从土地及其他财产变现、转让收入中,按当年确定的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缴纳标准,向市社保中心一次性缴纳10年离休干部医疗基金。

第六条  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列支渠道。由财政拨付医疗保障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列支;其它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向所有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核发《离休干部医疗卡》(以下简称“IC卡”)和《离休干部医疗专用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凭IC卡和专用病历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可优先就医,同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IC卡仅限离休干部本人使用。

(二)离休干部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均列入离休干部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在《苏州市离休干部用药目录》和《苏州市离休干部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用IC卡直接划卡后由医疗机构向市社保中心申报结算;超出以上目录范围的治疗性药品费用和检查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凭发票、费用明细清单、IC卡和专用病历到市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离休干部长期居住外地的,由单位或个人持专用病历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居外医疗手续后,可在选定的外地医疗机构就医。

(四)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就医的,由市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专用病历上的“转外就医审批表”,经医院医务科签署意见、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盖章,并由单位及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后,即可转外就医。为保证医疗质量,所转治医院应为公办市级以上医院。

(五)离休干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赴外地探亲、长期居住外地或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凭IC卡、专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