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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买受方应当支付给出卖方的交易资金,不包括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依法应当支付的各项税费以及中介费等。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将房屋交易资金委托给监管部门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部门按照约定向出卖方划转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税务、人行、银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设立并公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择优选择具有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并签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委托其具体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管理

  第八条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在审核不动产登记和契税征收时,应当通过授权的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客户端查验存量房网签信息。

  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应当实时共享存量房交易相关信息。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存量房网签业务的,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条存量房交易由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授权的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客户端,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存量房网签。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直接在不动产交易窗口办理存量房网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一)房屋产权交换的;

  (二)房屋拍卖的;

  (三)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免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为直系亲属的;

  (二)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其所有房产份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