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
苏住建规〔201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住建局、各区物价局(办),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是物业管理项目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费用,随着物业服务项目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公共设备、水系(水景)、公共照明等设置的增多,其能耗也在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的收取行为,根据市区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于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周期长、部分设施设备的选材定型相对滞后、公共能耗测算依据及实际使用状况的不确定因素等实际情况,从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保障性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帐,按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得超过首次实际分摊的总额。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预收费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以作为下次的预付费。
三、代收代交费用具体分摊办法,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相关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对代收代交费的分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四、严格界定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的范围,按照省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