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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9〕31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通知如下:

一、优化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2022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同时,结合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年底前,打造高标准的市、县区示范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35处。

(二)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品牌。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每个县区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支持其运营示范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连锁至辖区内各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加强养老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

(三)积极拓展农村养老服务。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逐步为每处农村幸福院设立1—2个公益岗,确保正常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四)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2020年6月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2022年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55%以上。

(五)扩大老年用品服务供给。实施科技助老示范工程,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范围。

(六)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二、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七)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将民政部门及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养老设施。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切实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地和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2022年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

(八)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为期三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实施县级统一管理。2022年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每个县区至少设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逐步关停撤并,改造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

(九)实施闲置资源利用提升工程。支持闲置率高、功能不完善、不具备失能老年人供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增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安全条件后实施。

(十)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引导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贴。2020年年底前,结合打赢脱贫攻坚战,各县区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三、切实强化服务制度支撑

(十一)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2020年6月底前,市、县级政府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重点保障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十二)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2020年年底前,市、县级政府按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十三)健全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

(十四)健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十五)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制度、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估制度、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开,并作为完善日常监管等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养老服务体制机制

(十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或改制为国有企业。2020年年底前,市级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突出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和困难老年人需求。2020、2022年年底前,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50%、100%。

(十七)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结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合一”,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深度融合发展。

(十八)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社区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物业、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大力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2020年年底前,建立“时间银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记学分”等互助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

(十九)深化“互联网+养老”创新发展。依托省养老“两台一网”,对接户籍、医疗健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搭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管理与宣传平台。2020年年底前,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所有县区。

五、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二十)集中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