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失效】

豫国税发〔2009〕2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9-01-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财政部令83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2009〕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握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