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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盐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资产基础管理,准确反映资产状况。
  (一)强化资产配置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科学、适用、节俭的原则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按规定的方式购置,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资产。
  (二)严格资产清查制度。各单位应当每年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不动产产权确认和登记工作,清理和追索应收、暂付等款项,及时处理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调整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根据资产变动状况,及时录入、更新和维护资产信息,全面反映资产总量、分布和变动情况,有效实现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二、规范资产有偿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单位将所属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报请主管部门同意,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二)规范有偿使用流程。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选择资产使用对象,并按规定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
  (三)全面实行备案管理。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应于协议或合同签订后填写“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备案。本通知印发前单位已经出租(出借)的资产,也应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对合同价格明显偏低、内容不规范的出租(出借)行为,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督促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四)切实加强收入管理。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收入款项。
  三、强化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流失。
  (一)规范资产转让行为。经批准以转让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
  (二)公开处置报废资产。经批准处置的废旧资产,应面向社会公布明细信息,优先公开竞价出让。
  (三)创新资产处置方式。积极推广实施公物仓管理,逐步实现单位资产的集中处置。
  四、健全资产监管体系,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一)落实资产监管职责。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承担任期经济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核和审批工作;财政、国资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落实适合本地特点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在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监管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