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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6〕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20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大病医疗救助费用,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

二、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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