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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通政办发〔2012〕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南通建设“一中心三城市”的发展要求,又好又快地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市场化评估补偿原则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要严格遵循《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通房发〔2011〕97号),实行市场化评估。非住宅房屋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应综合考虑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应首选市场比较法,因案例收集等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应综合运用收益法、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法、成本法(重置成新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三)市房管局应会同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发布评估基准价。各区应抓紧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市场化评估规范有序进行。

  二、严格评估工作机制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征收评估信息的发布、评估机构的报名和确定等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下放到街道或社区。征收评估信息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市房产信息网站、区政府(管委会)网站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符合资质要求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平等参与报名,各区不得自行设置任何影响平等报名的限制性条件。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经公证抽签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同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未经公开程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不得实施征收。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社区,不得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除资料复印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掌握评估进展情况,并帮助协调解决评估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三)市房管局要会同市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对各区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报名、选定工作实施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同时,按不少于征收项目个数的30%抽取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发布征收补偿政策监督检查报告,并将抽查情况列入市对区综合经济考核中有关“征收面积”指标的考核内容。

  三、完善征收补偿方式和内容

  (一)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项目。土地价值补偿应考虑出让、划拨、国有租赁等不同情形,工业、仓储用地补偿应兼顾异地自行安置时投资强度的影响因素,附属设施补偿应考虑报废性拆除的特殊情形,停产停业损失应考虑被征收人的利润、纳税等效益状况。各区还可制定具体的奖励和补助办法,鼓励被征收人按期搬迁、配合搬迁。

  (二)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在市区发展的,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按一定程序在相应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予以安置。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盘活存量、安排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