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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应报市政府审批。

(一)对外投资、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给国有企业等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

(二)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

(三)市财政局认为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审批事项。

(一)市级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处置;

(三)市级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四)市财政局认为需要由其审批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第九条 房屋、建筑物及其对应的土地等专项资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审批之日所在季度末,将审批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市级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遵循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并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报送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或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按权限及时做出批复。

(四)评估。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批部门的批复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其中需公开处置的资产,应通过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产处置平台组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