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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市属破产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养老保险费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妥善解决市属破产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养老保险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妥善解决市属破产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养老保险费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7月)


为切实解决市属破产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失业导致无能力续接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2003〕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徐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市属破产企业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符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条件的,按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额交纳养老保险费,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总工会核实的名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