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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2009〕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 ( 苏府〔2009〕68号)的有关要求,科学衡量企业发展各方面的优势,有效检验地标型企业培育的成果,引导企业更快更好地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现就建立我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指标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把苏州建设成科学发展的样板区、开放创新的先行区、城乡一体的示范区,成为以现代经济为特征的高端产业城市、生态环境优美的最佳宜居城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融的文化旅游城市”的目标,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结构调整,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标杆企业,引领和带动我市企业整体做强做大,为苏州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表率。

二、基本原则

(一)领先性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通过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筛选出我市在制造业各产业发展中最为先进的企业,体现我市企业发展的最高水平。

(二)导向性原则:评价体系不但是对当前地标型企业的评价准则,也是引导我市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做强做大,跻身国内乃至国际一流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参照体系。

(三)公认性原则:通过评价体系评价考核的地标型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得到国内乃至国际同行业公认,并能获得较广泛的社会公众认知度。

三、主要内容

地标型企业是一个地区(城市)具有发展代表性的标杆企业,在国内乃至国际同行业中处于发展的优势地位和权重地位,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掌握话语权,拥有公信力。在法人层面上,它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率、奉德守法的表率;在企业经营上,它是引领行业的表率、技术先进的表率、发展战略的表率、发展速度的表率和发展质量的表率,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行业表率力。

因此,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体系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考核:

(一)发展战略:主要评价企业的综合和专项发展规划、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及企业增长潜力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内容,注重企业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过程的科学和谐。

(二)发展规模:主要评价企业在地区和国内外同行业中的规模水平以及在行业内的地位。

(三)发展质量:主要评价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品牌运作、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成果、研发机构的质量等内容,注重企业现有的竞争优势和经营的科学水平以及企业的发展后劲。

(四)社会责任:主要评价企业依法经营、社会贡献、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注重企业的社会贡献和社会形象,突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

四、考核评价

(一)指标设置:本评价指标体系共设四个大类,每个大类再设若干个分类指标,以期对企业在某一方面的先进程度给予客观详实的考评,充分体现地标型企业(制造业)在这一方面的标杆作用。

(二)评定资格。

申报及评定企业是在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总部设在苏州并在苏州集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内资实体企业或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

凡企业在考评年度前二年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评定地标型企业:连续二年出现亏损;有税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严重偷税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其它具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地标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苏州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组成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地标型企业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申报考评具体工作。苏州下辖各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修订完善: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制造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状况及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本评价指标体系由市考评领导小组适时作修订完善。

六、申报考评程序

(一)申报程序:每二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苏州市考评领导小组发出的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市(区)地标型企业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中申报企业资格规定,提出申报名单,并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苏州市考评领导小组。

(二)评价程序:苏州市考评领导小组收到各地上报的企业资料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成的考核评价小组按照《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指标(试行)》对企业资料进行评价,并将最终评价结果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

(三)评价结果:考评得分700分以上的企业可为地标型候选企业。

七、命名表彰

对经过严格考核评价后最终确认的企业,由苏州市政府命名为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

对获得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给予优先扶持。



附件: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指标(试行)

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指标(试行)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分值

考评部门




1

发展规划

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已制定企业未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
已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20

经信委

2

增长潜力

前二年每年工业投入平均额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得满分。比重在3%~5%的得20分,低于3%的不得分。

50

经信委

3

上市扩张

已上市企业得满分,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得10分。

30

发改委




1

规模实力与
行业排名

世界500强得满分;中国500强得300分;中国制造业500强或在全市制造业企业中年销售收入连续二年位于前五十强或在全国同行业内连续二年位于前三位的得250分。

400

统计局
经信委
行业协会




1

行业地位

是国际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或是全国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或省级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得20分。
是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参与制定者得20分。

40

经信委

2

品牌建设与经营

企业主导产品中拥有国家级名牌称号,且名牌产品销售占企业销售比重超过50%的得满分。比重在30%—50%之间的得20分,低于30%的不得分。

30

经信委
统计局

3

节能减排

完成苏州地方能耗下降考核指标。其中年耗3000T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须通过能源审计得20分。
完成苏州地方污染减排指标得20分。

40

经信委
环保局

4

研发机构

企业已建立有国家级各类研发机构之一的得满分。省级得30分;市级得10分。

50

经信委
发改委

5

专利成果

考评前二年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位于全市同行业第一、第二、第三名的分别得15分、10分和5分。发明专利授权总量位于全国、全省、全市同行业前三位的分别得15分、10分和5分。

30

科技局
知识产权局

6

高新企业

企业本身或控股的下属企业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50

科技局

7

科研实力

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得15分。
二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得15分。

30

科技局

8

税收贡献

地区年纳税额达10亿(含)以上的得满分;5亿(含)~10亿的得70分;1亿(含)~5亿的得50分;5000万(含)~1亿的得30分;5000万以下不得分。
凡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税收优惠视同已经缴纳,同时凡属我市四大跨越发展工程的企业和汽车、传感网等产业的企业,其纳税下限可适当降低。

90

国税局
地税局




1

荣誉称号

企业或法人代表或技术核心人才荣获国家级(包括国家部委及党群工团体)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得满分。
获得省政府、国家级行业协会、国际专业权威机构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的得20分。

30

经信委

2

企业信誉

考评年度在金融系统中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诚信记录为AAA级,且前二年诚信等级未出现下降。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捐款。
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近二年来没有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30

人民银行
民政局
慈善总会
质监局

3

劳动关系

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无拖欠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行工资集体协商。

4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总工会

4

安全环保

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注重职工劳动保护,百万工时伤害率小于5%。
近二年中没有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要求,企业近二年内无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40

环保局
安监局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