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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199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有关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用负担不均的矛盾,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对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现将《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