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无锡地税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无锡地税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苏财社〔2004〕154号、苏地税发〔2004〕242号、苏残发〔2004〕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管工作的管辖与职责
从2006年起,我市城区(崇安、南长、北塘、滨湖、新区)范围内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征收实行属地征管。
(1)单位属地的认定
1.城区范围内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征收管理,除部分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余单位均按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2.实行市级征收管理的单位为:全市金融保险、供电、邮政、电信、烟草、公用事业单位和市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各区所辖范围内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属地认定,与税收征管属地单位划分相一致。
(2)征收管理部门及职责
1.市残联负责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制订;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征管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应缴保障金的审核认定工作。
2.地税部门负责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供的我市城区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征收标准及程序
(1)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纳年度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实行市、区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征缴程序
1.每年一季度,市、区两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和审核征管范围内各单位的“残疾职工年报表”及相关资料。
2.从3月下旬开始,市、区两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的情况,向各单位发出《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免缴保障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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