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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试行)

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试行)
扬府发〔202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城市发展新格局,推进城市建设由增量扩张向存量提质转变,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视察扬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新期待,强化各类资源要素有效整合,有序实施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扬州这个好地方好上加好、越来越好。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实施城市更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把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区域优先纳入更新计划,提升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保护优先,活化利用。坚持审慎更新的理念,有效保护城市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建筑风貌,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建筑、历史建筑等历史内涵和文化要素,加强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活化利用,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融合发展、互促互进。

(三)规划引领,分类实施。加强城市更新的系统性、整体性,统筹基础设施、公共空间、产业布局等要素,构建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依托不同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精准把握各更新区域的目标定位,编制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四)完善功能,提升品质。提升城市的宜居性、包容性,有效整合分散的土地(建、构筑物)资源,通过修缮、改建、重建或者增建的方式,实施综合整治,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体系,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功能转变、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更新。

(五)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切实履行政府在政策制定、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探索推行“国有企业、社会资本、专业机构、物业权利人”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激发城市更新的市场活力。

三、实施范围

城市更新的实施范围为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围合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

四、实施主体

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除市直管项目由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其他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鼓励国有企业、社会资本、专业机构、物业权利人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城市更新。

五、实施类别

(一)环境改善类;

(二)功能调整优化类;

(三)街区综合整治类;

(四)老旧住区(老旧小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类;

(五)水系修复类;

(六)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类;

(七)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情形。

六、实施路径

(一)编制规划

1.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扬州城市更新规划,确定近中远期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公共设施完善等更新内容的规划原则和技术指标。

2.专项规划。市相关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扬州城市更新专项(类别)规划。按照古城保护、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分类进行编制。

3.单元规划。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单元规划应做好与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并根据划定单元自身特色,结合实际制定更新相关的目标、要求、策略,做到对症分类施策。

(二)区域评估

1.区域确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区域特色、功能定位、产业特点,均衡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依据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更新区域。

2.区域评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前,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统筹城市发展和公众意愿,对已确定的更新区域,明确区域功能优化、业态主导方向、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的区域评估,由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综合平衡。

3.单元划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确定的城市更新区域内,对现状情况较差、改善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城市更新的老旧小区、水系河道、历史文化街区等,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项目计划编制

1.编制年度计划。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规划、专项规划、单元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9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申报纳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

2.审核年度计划。年度项目计划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核,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四)编制实施方案

1.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实施主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实施方案报批流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实施主体决策等程序,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及其相关说明,经合法性审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涉及跨区域或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核。涉及单元规划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项目建设

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城市更新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并组织建设和验收。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主体落实相关要求和约定。

(六)探索试点先行

按照“试点探索、示范引领、统筹安排、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遴选一个或多个相邻的更新单元作为试点,积极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及时总结经验,巩固试点成果,加以推广应用。

七、配套政策

(一)规划管控政策。

对地块小、分布散、配套不足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结合实际,灵活划定用地边界、简化控详调整程序;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度放松用地性质兼容和转换,有条件突破日照、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毗邻的城市河道、滨河绿地可纳入更新区域统一规划更新和指标平衡。

在符合城市更新规划基础上,鼓励老旧小区转型升级,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允许对现状保留的建筑做必要改建、增建、空间链接和功能转换等,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办公用房、小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用于改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古城更新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明清历史城区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消防设施,配置满足古城快速应急救援需要的应急装备。

(二)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安置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安置房用地符合保障性住房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