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规〔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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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房屋被征收后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实际困难,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有产权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并按一定比例出资,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市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由市、区人民政府通过配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多种方式筹集,布局相对集中,并应当以整幢、整单元方式安置。其中,新建的共有产权安置房主要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项目中配建。
第六条共有产权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共有产权安置房初始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被征收人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组织实施。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