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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是指政府单独出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国资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国资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资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国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

(三)检查国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

(五)当公司负责人行为损害国资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成员可列席国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列席国资公司有关会议;

(七)履行苏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原有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每年对国资公司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对公司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