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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江市财政局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财行〔20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镇财行〔2017〕24 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省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镇江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页无正文)

   
镇江市财政局         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各辖市区财政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5日印发


镇江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元/人.天
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
1601009050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少于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90%控制;超过30天少于6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60天少于90天(含9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辖市区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培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高校培训应当优先选择市内和省内高校。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只安排标准间,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和效益,各单位应建立培训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