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6〕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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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泰州市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创新棚改工作模式、不断加快棚改工作进程,切实做好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苏政办发〔2015〕130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建和财政部门承担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审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棚改项目地块等前期准备工作。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简化棚改项目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速度,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性质授权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授权和有关管理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一)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三)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市、区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方式及目录
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棚改征收服务;(二)安置房筹集;(三)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四)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服务类设立“棚户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购买程序
第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测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费用需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