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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宿迁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宿政规发〔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规定,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

一、废止《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发﹝2006﹞91号)。

二、废止《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2〕1号)。

三、废止《宿迁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2〕8号)。

四、废止《宿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3〕10号)。

五、废止《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8〕7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民法典实施有关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民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分别提出清理建议,市司法局汇总、审查,并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研究论证后,起草形成《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今年1月,市司法局组织公开征求意见、论证程序;2月,征求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意见。4月30日,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4日,市政府公布《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四)《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六)《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发﹝2006﹞91号)

废止理由: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已经结束,且文件内容与《土地管理法》不符,我市不再适用。

(二)《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2〕1号)

废止理由:文件制定依据《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已废止,文件内容与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

(三)《宿迁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2〕8号)

废止理由:文件制定依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废止,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电力条例》已对电力线路通道管理作出规定,且文件内容与《江苏省电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