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2〕6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对当地政府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参保人数按当地政府首次公告出现中高风险疫情上一月度参保人数计算。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提取计划,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缓缴费最迟可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