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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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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市相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9日

扬州市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苏财规〔2017〕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

第三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宣传、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列入全国、全省及市区免费开放名单的市区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的免费开放补助。

第六条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

1.服务项目:用于藏品保管保护、陈列展览、增设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手段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支出;

2.设施设备:用于建设设施、购置设备和相关材料、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3.人才队伍建设:用于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交流合作、社会教育、书籍出版和相关会议等支出;

4.其他项目:增加业务时间(强度)补助、编外合同制人员费用等其他因免费开放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各免费开放单位于每年9月中旬前向市文物局(或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免费开放专项补助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情况说明、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申报书。

第八条 市文物局(或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各免费开放单位申请的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补助项目,核定补助额度,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初审结果,结合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统筹安排确定各免费开放单位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度。

第九条 市属免费开放单位获批的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按照市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