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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明确扬州市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评定和奖励相关事宜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明确扬州市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评定和奖励相关事宜的通知
扬府发〔202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和奖励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级公安机关按《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的确认机制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授予或追授扬州市见义勇为模范、扬州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其中,扬州市见义勇为模范须为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扬州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须为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

二、扬州市见义勇为称号一般每2年集中评定一次;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并授予称号。集中评定见义勇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