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财金〔201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财政局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1月1日)》规定,继续有效至2024年6月1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局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2023年9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6月17日
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经济贸易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经贸发展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经贸发展局,蒙山旅游区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临沂综合保税区财政金融局、经贸发展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现将《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
2019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以下简称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切实发挥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作用,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鲁政发〔2018〕2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帮助其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续贷业务,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共同发展。
第三条市级应急转贷基金既要坚持政府引导,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体现政策性导向,又要遵循市场规律,与市场化运作充分结合,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构成与运营管理
第四条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由市财金投资集团发起,首期规模为10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4亿元(原过桥还贷资金),市财金投资集团负责募集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剩余出资。
市级应急转贷基金实行认缴制,根据认缴额度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按比例分期到位。市财金投资集团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平稳运行的原则,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和企业需求,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日常存量资金。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应急转贷基金建立科学的运行决策机制。
第六条市财金投资集团负责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市级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运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纳入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做好省级应急转贷基金的申请、拨付、回收和核算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临沂市应急转贷基金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转贷业务运作管理工作,协调合作银行转贷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有效控制风险。
(五)负责对市内具备转贷业务能力的运营机构备案、业务培训和管理。
(六)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转贷基金进行拨付、回收、财务核算和管理。对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手续,及时转移、支付、回收、追要还款,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七)负责按要求报送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建立“月度统计通报制度”,每月汇总市内各运营机构使用和支持企业转贷数量、转贷规模、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情况,并报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级运营机构备案管理。
(八)负责成立应急转贷基金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对申请使用应急转贷基金的相关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评审会成员由运营机构管理成员和法律事务专业人员组成。单笔转贷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九)履行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应急还贷,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企业使用应急转贷基金单笔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实缴应急转贷基金规模的10%(或3000万元)。
支持县区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对成立应急转贷运营机构的县区,优先提供应急转贷业务资金支持。
第八条对于市、县各部门推荐的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民营骨干企业的转贷需求,转贷基金优先给予满足。
第四章转贷条件
第九条使用市级应急转贷基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在税务机关依法纳税, 且生产经营正常,信用信息记录良好。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达标。
(三)没有影响较大的涉诉案件、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和能力。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原流动资金贷款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