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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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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2007年12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为做好此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 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舆论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条件公平、政策公开、结果公正。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采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模式,直接发放扶助金,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 健全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将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其他优惠奖励政策结合起来, 建立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 49 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 ( 居 ) 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四)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有交叉,其交叉对象扶助金不重复享受,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伤残,年满60周岁(女孩家庭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从2008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审核工作同时进行,两个制度的数据分开统计和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中不再包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县给予补助,其中,对灌云县补助80%,对赣榆县、东海县、灌南县各补助60%,其余由各县财政承担。

对省财政没有专项补助的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各补助50%,其余由各区财政承担。

另外,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具体金额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由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按“实名制”要求,办理专用存折,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于每年12月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三)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账,分别核算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扶助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