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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5〕22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7〕22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修改为“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第二款中删除“规划部门”。

第五条中的“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大厅)”修改为“行政审批中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涉及的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