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通政发〔2010〕6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2007年,市政府下发了《
关于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7〕84号),对1996年1月1日起退休的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为了维护广大持证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一次性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2010年1月1日起,在市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200元。
二、资金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承担,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纳入财政专户。
(二)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于次年5月底(2008-2009年连续亏损企业在2010年9月底)前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提交前两年度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以及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经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定,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仍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
(三)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仍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四)在通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仍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三、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持证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休办理窗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镇)计生办领取或从南通人口网下载《南通市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持证退休职工如实填写《申报表》,持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送所在居(村)委会;
(三)居(村)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报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在《职工退休养老证》上加盖“申报一次性奖励金”的印章;同时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签署“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每月10日前将《申报表》报街道(镇)计生办;
(四)街道(镇)计生办对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复核,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计算机,每月15日前报区人口计生委;
(五)区人口计生委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每月18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
(六)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审核区级上报数据,每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