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发〔2010〕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36号)和《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苏政发〔2009〕131号
)有关规定,现就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起,原则上用三年时间,将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到20%。目前企业实际缴费比例低于20%的地区,要从2011年起统一到20%;企业缴费比例高于20%的地区,要根据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逐步统一到20%。具体步骤如下:
1.从2011年1月1日起,《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