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二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3.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4.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变更申请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为该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
5.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符合变更条件的,市规划资源局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6.将第十条(二)项修改为“论证。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变更方案组织论证;涉及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的容积率调整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等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7.将第十条(三)项修改为“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论证通过后报市规划资源局项目审批会审定;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通过后经市规划资源局规划项目审批会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规划成果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规划条件的变更,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补缴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市规划自然局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9.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溧水区、高淳区国有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