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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24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8-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7月11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