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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附件:

苏州市城区征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补偿问题的规定

为更好地做好我市城区(姑苏区)房屋征收搬迁工作,维护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我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过程中,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