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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7]2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9-1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7〕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l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各级地方财政、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拟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