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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10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2〕110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报市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去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 ( 苏府办〔2001〕40号)以来,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快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根据中央、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苏发[2002]31号),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转企改制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3.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行业调节、全市统筹的办法,主要从国有资本退出中解决。

4.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转企改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5.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努力探索转企改制的办法和途径。对转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转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清算撤销两种方式。产权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内部转让等方式进行。

1.公开转让: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案,并确定标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的方式。

2.协议转让: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一般应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洽谈,并签订协议,确定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出售价格和有关条件的方式。

3.内部转让:在对资产审计、评估和按有关政策进行各项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出售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职工的方式。内部转让和协议出售方式可结合实施。

4.清算撤销:对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因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先清算债权债务,然后申请销号,实行解体,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员的方式。

四、转企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五)职工处置问题。

本《实施意见》所指职工,均为苏府办[2001]40号文件下发日(2001年5月18 日)之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职(岗)正式职工;苏府办[2001]40号文件下发之日后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按规定进行身份置换外,不享受本《实施意见》所列的其它政策。

1.关于离退休职工。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底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后至单位转企改制之月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月,先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再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办法和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市直属事业单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由市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其它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等其它待遇,按部省规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的,由改制后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单位委托代发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离休干部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医疗保障费按人均7.5万元标准计提。

2.关于提前退休职工。

2001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至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2001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这部分职工,在本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市改制办同意单位转企改制批复下达后、事业单位注销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01年12月本人当月工资,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2001年12月31日,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及其它待遇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可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支付,也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仍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支付,如全额支付确有困难,可采取协议支付退休费的办法。协议支付退休费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由转企改制单位按规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社会保险补偿金一次性缴清后,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3.关于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

转企改制后仍在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且至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按企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统一按2001年12月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2001年12月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计算。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递减,2002年至2005年底退休的,补贴基数分别为2002 年90%、2003年70%、2004年50%、2005年30%。计发补贴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统一核定在2001年12月止不再变动。

按规定核发的补贴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如果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在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转企改制前职工本人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地方综合补贴之和的,职务工资和津贴按转企改制后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减去转企改制前省和市规定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确定。

4.关于其他职工。

除以上三类职工外,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须对其他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实行劳动力市场化。具体实施办法按市政府转发的《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苏府〔2002〕81号)和《关于执行苏府[2002 ]62号和苏府[2002]81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处理意见》(苏体改[200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问题。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改制政策,主要按市政府转发的《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执行。本《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资产剥离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1.净资产足够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提前退休费。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纳标准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市区转制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补偿的具体办法》(苏劳社险[2001]17号)文件执行。

2.有一定净资产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由单位支付。

3.净资产难以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节解决。提前退休职工在法定退休前的退休费仍由单位支付。

4.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时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补偿,补偿金额按转企改制当月离退休人员所需退休费的3-5年计算,并一次性交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5.1998年11月前参加工作现无房或居住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实行住房货币补贴,补贴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6.转企改制单位净资产剥离的顺序依次为: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偿费,提前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苏府[2002]8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资产剥离,提前退休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休费。

(七)社会保险手续衔接问题。

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企改制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复核事业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办理的退休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从办理事业单位撤销手续次月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转企改制单位参保职工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其他编外职工除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转企改制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转企改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应由原事业单位按规定补缴。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企改制后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4.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苏府[1985]2号文件规定已参保的,其在1985年1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5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按苏州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苏劳薪[1990]5号文件规定,1990年7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同时具备《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苏府办[1998]83号)第二十四条条件的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7.转企改制后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8.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转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长期病假人员应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改按企业职工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9.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保留原标准不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如低于原保留标准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