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147号令发布了《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7号),为了学习贯彻落实好《决定》,现将《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并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贯彻《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城镇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