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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盐政办发〔2015〕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建议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破解“谁来种地”问题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5〕83号),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努力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工作,逐步建立常态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努力打造一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全市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要求,从2015年起全面开展试点,逐步构建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体系;培养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每年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职业农民4.8万人,到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0%;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为实施动态管理、落实扶持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一)科学遴选培育对象。在全市开展农业从业人员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培育对象数据库。重点遴选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职业农民。选出一批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对象。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中选出一批稳定从事农业作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将其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对象。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中,选出一批优秀的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农村水利设施管护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将其作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对象。
(二)分类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结合调查摸底情况,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坚持实行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专业服务型按岗位的分类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结合农时农事、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三)加强职业和学历教育。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为重点,依托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采取弹性学制、“半农半读”等形式,就近就地开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培养一批留得住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加强与农业院校合作办学,委托定向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对涉农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培训,引导大中专学生投身现代农业,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
三、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
(一)规范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生产力等因素,科学制订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明确承办机构和相关责任。当前,重点要将生产经营型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畴,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照自愿申请、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各地可探索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体系,县级认定管理办法按层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证书管理。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获得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农广校成人教育中专学历证书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规范动态管理。各地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建立工作,将新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录入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对进入数据信息库管理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复核,强化技能培训,给予政策扶持。
四、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市、县(市、区)财政要优化涉农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长效投入机制,推动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向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不断增强其综合实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经费,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同时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农民教育培训,建立“政府预算、部门争取、企业配套、个人补差”的保障机制。鼓励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专业服务,落实农广校“半农半读”涉农专业中职教育免学费补助政策,对涉农专业大中专学生免费开展职业农民创业培训和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二)优先项目扶持。把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