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发〔2010〕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将第三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10〕19号)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
财预〔2010〕41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以来,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关键时期,全省上下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运作不规范,少数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缺失等问题。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融资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事关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国务院和财政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清理和规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和规范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而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统筹安排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尽快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切实加强融资和担保管理
对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和部门要在明确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