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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3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切实做好我省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对经行政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需行政许可。

        (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和流程。各级要简化优化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及流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统一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依据、条件、流程、提交材料、机构申请表及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公告行政许可文书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详见附件1),严格办理时限,及时依法办结。要将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监督电话及工作程序,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业务范围里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要采取主动联系、上门对接等方式,为符合许可条件的及时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实行全省统一编号(详见附件2),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自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二、依法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一)依法实施备案。《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对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必须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备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理。

        (二)统一备案流程。各级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事项工作标准(详见附件3)进行备案,并将备案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在服务窗口和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行政备案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

        (三)建立备案台账制度。各级要依法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资料分类管理台账,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互通共享的,应及时信息共享;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内容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外泄。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根据备案及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为方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同时一并办理备案事宜。

        三、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依法开展年度报告制度。《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

        (二)规范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自2019年起,全省统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标准(详见附件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开始,5月31日截止。

        (三)及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结束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年度报告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及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各地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四、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