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菏政办字〔20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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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9日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5〕2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牡丹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牡丹和谐使者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扶贫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牡丹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已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称号并在管理期内的,不参加牡丹和谐使者评选。
第七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县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县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