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0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规范和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切实做好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全面掌握全省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现就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清算政策和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不同情况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要按照清算项目,采取行之有效的清算方式,全面深入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对符合清算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纳税人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以各种理由不进行清算,或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故意不提交和少提交清算材料的,有权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清算
土地增值税。
三、各级稽查机构在实施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