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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

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不低于±0基础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低于完成地上、地下建筑设计总层数五分之一的结构工程。

3.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结构工程。

4.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二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结构工程。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按《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要求提交预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详细的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前期物业服务、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行为承诺、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

(一)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取得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二)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应具备完成商品房现售用户认证手续,所申请项目应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条件。原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应申请办理现售备案。

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应向申请项目所在地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本项目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商品房现售方案等资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现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地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商品房合同管理和售楼现场公示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提交网上备案,在线打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提交网上备案;超过15日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屋所在地的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的墙面或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