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删去附件“《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名单》”。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切实做好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8月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于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实现“一户一表”管理的,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改造过程中统筹考虑水、电、气、热多表合一建设,推动建立能源综合服务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做好对接和沟通工作,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加强移交过程中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双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加强招投标和施工管理。项目改造完工后,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移交。竣工验收、项目审计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移交前,移交资产产生的费用、风险、争议、担保、抵押、赔偿、负债等均由移交企业承担;如果移交企业不能承担的,由移交企业的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接收单位为非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应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移交。
(三)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影响的,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受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六)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在物业管理移交前,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清理补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移交属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
三、保障措施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新设备设施购置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属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省级财政补助50%,移交企业承担50%。
原政策性破产省属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设区市及以下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和省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四、组织领导
(一)专项小组统筹。在全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省国资委主任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江苏银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国资委1名副主任兼任,其他成员单位安排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专项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全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分析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指导制定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拟制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总掌握驻苏央企及全省各级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交流工作进度,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开展工作,协调推动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费用测算及资产接收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中央下放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设区市统筹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相关政策,指导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指导供水、供暖、燃气、物业和市政设施接收企业、属地政府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负责供电设施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维护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