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第一条中的“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等规定”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简称省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规范省属上市公司股东行为,确保对省属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等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省国资委

2018年1月 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简称省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规范省属上市公司股东行为,确保对省属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上市公司是指省国资委监管的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实际控制或与其他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共同控制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省属企业为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持有省属上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该省属企业明确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省属上市公司股份低于三分之一,但为第一大股东的,且能够实际控制该上市公司的,该省属企业明确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省属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但对该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该省属企业指定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具体名单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必要时,省国资委指定其他省属企业作为特定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第四条   合理确定省属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省属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由战略股东结合相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市值大小、行业地位等情况,经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并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确定。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超过1名的,该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由省国资委召集各战略股东研究确定。战略股东合计持有相关省属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最低持股比例。

第五条   战略股东合计持有相关省属上市公司股份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各战略股东原则上不得转让该上市公司股份。战略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再拥有省属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由省国资委报经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