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的通知
苏国资〔2009〕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国资〔2017〕159号 )规定,继续保留。
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国资监管和公司治理行为,使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与《
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相衔接,现决定对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作适应性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中应单独设“省国资委对公司的职权”部分,该部分内容作如下规范表述: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省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省国资委对公司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按规定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投资计划;
(二)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事项;
(三)按规定对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
核结果决定对其奖惩,确定其薪酬标准;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按规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
(八)决定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的制度规定;
(九)审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
(十)制定、修改或审定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中应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如下规范表述:
董事会对出资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国资委的规定、决议和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公司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或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事项;
(十)拟订修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