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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不得在扩面工作中前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不得在扩面工作中前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是党和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出发,对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外的劳动者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一项惠民政策。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一惠民实事的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逐步覆盖到城乡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对新参保人员在参保时前补若干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其直接后果是,致使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外的劳动者提前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障的时间,增加了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负担,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长期的收支平衡,给下一步推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带来了困难。为此,现就扩面工作中不得对新参保人员前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1〕20号)和省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