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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6〕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7〕22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2021年4月新出台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泰退役军人发〔2021〕6号》,请结合引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和《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鲁民〔2015〕1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泰安市城乡居民户口,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具体包括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人员(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七)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八)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核实优抚对象家庭收入,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