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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1〕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批转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日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如下:

一、调整市区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依次为:

第一次: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600元。

第二次: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

第三次:三级医院24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60元。

取消第四次住院起付标准。

结算年度计算办法: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6月30日前新参保职工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6月30日后新参保职工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二、退休(职)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上述起付标准的80%。

三、调整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投保年度(同住院结算年度)内,由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至10万元的医疗费用,调整为4万元至15万元。支付办法仍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支付15%,个人自付5%。

四、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实施保底制度

退休(职)人员,70周岁及以下不满360元/年按360元/年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退休(职)人员,71周岁以上不满420元/年按420元/年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

五、扩大门诊特定病药费补助的病种

(一)补助的病种:从原恶性肿瘤、高血压(Ⅱ、Ⅲ级)糖尿病三个病种再增加慢性肝炎(中、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三个病种。

(二)最高补助限额:

慢性肝炎(中、重度)800元/年(退休、退职1000元/年);

系统性红斑狼疮800元/年(退休、退职1000元/年);

帕金森氏综合症800元/年(退休、退职1000元/年)。

(三)同时患所列病种(恶性肿瘤除外)中2种或2种以上疾病的,累计补助不得超过1200元/年(退休、退职1500元/年)。

(四)同时患恶性肿瘤和其它门诊特定病种的,累计补助不得超过2400元/年(退休、退职2900元/年)。

(五)新增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的药品暂行目录由医保领导小组另行颁发。

六、调整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