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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切实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保障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实施,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30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行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特点的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六条  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  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着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优先从地区或部门、行业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市级以上(含)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并颁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省级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地方、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个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苏北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六条  鼓励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