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9〕2号,登记号DZCR—2019—0020001)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和《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的通知》(德发〔2015〕21号)及《关于创建鲁北人才改革试验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发〔2016〕11号)”修改为“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和《中共德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整合市、县(市、区)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委人组办发〔2022〕9号)”。
二、将第三条“自批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修改为“自公布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公布并颁发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四、将第二十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修改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报市政府同意”。
五、修改后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
现将修改后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登记号DZCR—2024—002000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6日德政办发〔2019〕2号公布2024年3月26日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和《中共德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整合市、县(市、区)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委人组办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德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德州市内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已当选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不再列入选拔范围。
第三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管理期限为3年,自公布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等以上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以上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论文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或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为社会各界所公认的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选拔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13—1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公布并颁发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